代理词---买卖合同还是合伙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通过本次庭审及原被告的陈述,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和某某木业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合伙事务纠纷。
结合李某和田某及王某的陈述,涉案木材生意开始是由田某和李某两人合作,在田某和李某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王某参与进来,在合作过程中,田某和李某约定,田某赊给李某两车木材作为投入资金,在王某参与后,田某和李某却告诉王某要求王某和李某各拿出35万元给付田某进货,王某按照约定给付田某35万元后,二人又告知王某先前田某同意赊给李某两车货作为投入资金,田某在庭审中也认可赊给李某两车货的事情,在田某收到李某先前的货款时没有扣除两车货的货款而是直接将先前的货款给付了李某,关于赊货的事情虽然王某没有同意,但田某和李某已经实际履行了,两车货的货款是田某直接放弃权利,田某和李某在欺诈、哄骗的情况下骗取王某投入35万元,在本次庭审中又直接放弃李某承担责任,很显然李某和系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敲诈王某钱财的目的。
田某在没有达成买卖合意的情况下,将货物存放在三方共同租赁的仓库内,是个人行为,与公司和王某没有任何关系,况且,按照常理,在三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王某只支付35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三人合伙田某怎么可能发100多万的货物呢?即使田某存放货时王某在场也不能说明王某购买了田某所有的货物,既然三人都在场那么也有可能是田某将所有的货暂时放在仓库,还有可能是李某购买了田某所有的货物?同时在4月和6月期间,田某和李某一直用涉案木材生产森雅的订单,订单产品的入库和出库、退货都是由田某签字,王某对该笔订单毫不知情。田某在庭审中辩称代表王某签字,田某有什么权利代表王某签字,田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了吗?田某没有证据证明,故田某签字的行为只能代表自己,代表森雅木业,与王某无关,与某某木业无关。在庭审中田某所称给于某1000元作证明纯属谎言,且在庭审前一天李某威胁证人于某足以证明李某和田某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
田某在庭审中辩称因为王某用了所以王某就买了,但是王某用的只是自己35万元以内的木材来收回成本,在李某出资不到位,田某和李某扔下烂摊子同时离开公司的情况下,王某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在此情况下,王某在自己投入的资金范围内生产部分木材来收回成本符合常理,况且田某和李某也使用了涉案木材,也生产了订单,按照田某的逻辑,田某和李某也是木材的购买方。
综上所述,本案并不是简单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由于三人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矛盾,进而本案的原告对王某和某某公司提起了虚假的买卖合同诉讼,本案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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