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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 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

作者:chenggong 日期:2023-10-24 15:22:40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交通事故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就该事故责任的划分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经查看现场视频和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照片电动摩托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王某没有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

一、在事故发生时,通过现场视频能够清晰的看出在事发时王某在机动车车道自北向南正常行使,而电动摩托三轮车驾驶人自东向西横穿马路突然出现,而且三轮车驾驶人在横穿马路时完全不观察自北向南行使的车辆,注意力也非常不集中,一边抽烟一边开车,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戴安全头盔,最终导致本次死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在驾驶车辆时不得存在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轮车驾驶人横穿马路,不带安全头盔、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使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因此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二、在事故发生后,王某第一时间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从通话记录中能清晰显示,在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拨打急救人员,催促急救人员到场救人。

三、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本案中电动三轮摩托车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该违法行为也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上,本次事故中三轮车驾驶人存在横穿马路、妨碍安全驾驶、不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系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王某属于自北向南正常行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王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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